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279號
TCEV,111,中補,1279,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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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79號
原 告 賴啓銘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淋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3,5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到院:
㈠陳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及提起本件
訴訟之請求權依據(即適用之法律關係、條文等)。
㈡提出原告駕駛之6805-ZE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行
車執照或車籍資料,如系爭車輛非原告所有,應另陳報請求
權依據。
㈢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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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