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270號
TCEV,111,中補,1270,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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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70號
原 告 胡振中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白寧等2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738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8,7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8,2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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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