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266號
TCEV,111,中補,1266,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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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66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原告因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宮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010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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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