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1年度,1254號
TCEV,111,中補,1254,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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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柯棟元
被 告 柯陳雪結
柯志忠
柯志明
柯文琪
柯雅玲
柯吉照
柯炳榮
柯福寅
張惠宜
柯源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985元
【計算式:系爭土地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1,700元/㎡
面積494.91㎡權利範圍30分之1=357,985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民事訴訟採當事人進行及處分權主義,而分割共有物之訴,
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原告應
於本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全體被告於本件訴訟起訴後最新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土地共有人中如有已歿者,
應查報其全體繼承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全體繼承人中有無拋
棄繼承,及提出該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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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