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倉位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1年度,1295號
TCEV,111,中簡,1295,2022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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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1295號
原 告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文聰
訴訟代理人 涂朝興律師
被 告 阿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倉位等事件,雖據原告繳納部分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2,650元。然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1,286
元【即請求被告返還倉位所占用土地之現值370,944元(參陳證
一之土地登記謄本民國11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為11,200元請被
告返還之面積32.12㎡=370,944元),併計訴之聲明第二項前段請
求被告給付之18,912元,及訴之聲明第三項前段請求被告給付之
221,430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另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4月1
日起至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履行完成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610
元、訴之聲明第三項後段另請求被告給付自111年4月1日起至訴
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履行完成之日止,按日給付原告新台幣1,830
元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經扣除原告
起訴時已繳納之裁判費2,650元後,應再補繳4,070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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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興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振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阿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