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俞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以
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並依上開聲明補繳裁判費。
二、如未補正上開事項,本件即認上訴人係全部上訴,上訴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4元,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