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11年度,1375號
TCEV,111,中小,1375,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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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中小字第1375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謝智傑
被 告 黃河清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143元,及自民國96年4月21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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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