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3419號
原 告 國益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正衛
訴訟代理人 劉修成
被 告 胡錫賢
訴訟代理人 胡玲玲
楊菁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
11時宣判,因防疫考量,為免當事人再次出庭之勞費,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