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2904號
TCEV,110,中簡,2904,20220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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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9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廖三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楊建立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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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