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78號
原 告 林彥芝
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律師
被 告 粘景綺
訴訟代理人 彭佳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原定民國111年5月27日上午11
時宣判,因防疫考量,為免當事人再次出庭之勞費,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期日為111年6月17日上午11時,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