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130號
原 告 盧俊宇
洪美蓉
前列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耀中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玲月、蔡成發間變更稅籍登記等事件,原告於
民國111年5月6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二人應給付原告二
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737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裁判費4410元,尚應補繳5232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