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111年度,16號
TCEM,111,中秩,16,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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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1年度中秩字第16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蕭仲毅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中華民
國110年12月29日中市警三分偵字第1100053255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仲毅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扣案塑膠袋壹個,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0年12月24日17時14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路0000號對面公園。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及監視錄影帶畫面翻拍照片。 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塑膠袋1個 。
三、裁罰依據和說明:
㈠按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 1款定有明文。經本院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手段、違反程 度、上開違序所生危害、被移送人之素行、智識能力、生活 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又扣案吸食強力 膠時所使用的塑膠袋1個,係被移送人所有供本案吸食強力 膠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供承在卷,宣告沒入並不違背比 例原則,故依同法第22條第3項併宣告沒入。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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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