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簡聲字,111年度,5號
LTEV,111,羅簡聲,5,2022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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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羅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游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美婷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本案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44,2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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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