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羅簡聲字第5號聲 請 人 游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美婷間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本案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44,28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文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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