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11年度,43號
CPEV,111,竹東簡,43,20220512,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43號
原 告 羅沈玉嬌
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
被 告 賴文誠賴冠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