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東簡字第43號原 告 羅沈玉嬌訴訟代理人 劉雅萍律師被 告 賴文誠即賴冠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竹東簡易庭民事簡易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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