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北簡字,111年度,223號
CPEV,111,竹北簡,223,2022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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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北簡字第223號
原 告 陳宛庭

被 告 許修全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吳羿萱

訴訟代理人 丁威中律師
複代理人 王羿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肆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肆 仟肆佰元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1年5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 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2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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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