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58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廖春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61,751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廖春池於民國95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161,751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
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㈡釋明文件: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性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
債權計算明細影本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