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5號
債 權 人 高士榮
債 務 人 盧信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1日起至111
年2月28日止,按每月20,000元(即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
利息,及自111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