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字第4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陳靜盈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債務人楊寓閎(原名:楊秀貞)分割遺產事件,
起訴未繳足裁判費。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判意旨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其債務
人楊寓閎與被告楊偉杰(原名:楊幃傑)、楊策、楊捷就被繼承人
葉金妹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按各該應繼分比例
分割為分別共有。是原告乃係本於代位權為請求,依上說明,應
以被代位人楊寓閎之應繼分比例1/3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453元(計算式:系爭遺產總額724,359
元×被代位人楊寓閎之應繼分比例1/3=241,453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1,9
90元,尚應補繳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子謙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財產名稱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 111年度公告現值 土地總價值 (新台幣) 被代位人楊寓閎之潛在應有部分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 1 連江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132.11㎡ 5,483元/㎡ 724,359元 1/3 241,45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