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424號
CCEV,111,潮補,424,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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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24號
原 告 莊秋華
被 告 郭清順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9,144元(計算式:土地總
面積894.05平方公尺×公告現值720元/平方公尺×原告持分2/3=42
91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
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納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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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