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1年度,412號
CCEV,111,潮補,412,2022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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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張慶成
被 告 陳文亮
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計為新台幣(下同)1,071,063元【計
算式:公告現值2700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396.69平方公尺(12
0坪÷0.325=396.69平方公尺)=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對於繳納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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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