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補字第133號
原 告 林春華(即黃朱東承受訴訟人)
黃嫦冠(即黃朱東承受訴訟人)
黃嫦慧(即黃朱東承受訴訟人)
黃采菁(即黃朱東承受訴訟人)
黃冠毓(即黃朱東承受訴訟人)
兼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昱融(即黃朱東承受訴訟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美惠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74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