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111年度,96號
SDEV,111,沙簡,96,202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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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沙簡字第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許金治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許金治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1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4,927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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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