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小字第1138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蔡念彤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1年4月1 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