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簡字,111年度,234號
SDEM,111,沙簡,234,2022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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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23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易振忠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
年度偵字第115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易振忠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何采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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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