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沙鹿簡易庭(刑事),沙智簡字,111年度,9號
SDEM,111,沙智簡,9,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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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智簡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如意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
0年度偵字第34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如意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共肆佰肆拾玖件、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壹拾元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 聲請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內,「萬國法律事務所所出具 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之記 載,應補充為各2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如 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商標法第97條所稱「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犯罪態樣,固以 行為人將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直接陳列於貨架上為其典型,然 隨時代變遷及交易型態之改變,毋庸藉助實體銷售通路而透 過網際網路進行商品交易,從中降低店租及庫存成本,已成 現今邁入資訊時代之重要趨勢。是以前揭商標法「陳列」之 定義自不得仍侷限於傳統類型,在並未逸脫文義解釋之範圍 內,應依其法條規範意旨而為適度調整,則當行為人將所欲 販售之商品外型或其細微設計,藉由單一或不同角度進行拍 攝呈現影像,並張貼於拍賣網站之網頁上,使不特定多數人 皆可直接瀏覽觀看上開影像並挑選所需商品時,行為人既已 對於其所侵害之商標圖樣有所主張,相對一方之買家亦可清 楚辨識表彰該項商品來源之商標,就商標法所揭示之保障商 標權及消費者利益之立法目的而言,上開交易模式所達成之 效果實與在貨架上陳設擺放商品無異,仍屬商標法第97條所 稱之「意圖販賣而陳列」行為,並受相同之法律規範,合先 敘明。
㈡查本件係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員警為蒐證取樣, 而喬裝成網路買家,於蝦皮購物網站上向被告購買其所刊登



聲請書附表二編號9、15仿冒商標之商品,並於取得如附表 二編號9、15所示商品2件後將之送鑑,復經該隊員警持本院 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而查獲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其 餘商品,此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案件移送 書在卷可參,故員警在被告刊登仿冒如附表二編號9、15所 示商標之商品網頁,購買附表二編號9、15所示商品時,其 形式上雖與被告有互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仍無真正成立買 賣契約之意,是被告於斯時出售仿冒如附表二編號9、15所 示商品予員警之行為,應僅屬販賣未遂,而商標法又未對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被告就此部分所為 ,應僅構成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 標權商品罪;另被告自109年11、12月間起至110年4月9日為 警查獲時止所為販售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其餘仿冒商標 之商品行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透 過網路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陳列、 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分別為其販賣或意圖販賣 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刑法上之接續犯 ,係指行為人所為之數行為,係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 地實行,而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行為,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181號判決要旨 參照)。查本件被告基於販賣營利之單一犯意,於109年11 、12月間起至110年4月9日為警查獲時止,在其經營之蝦皮 購物網站,陳列或刊登陳列販賣附表所示仿冒商品之訊息, 而接連販賣予不特定買受人之行為,及員警購買前之意圖販 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之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一定 時、地內持續多次為之,且均係侵害被害人之同一法益,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 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 理,自應依接續犯論以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又被告以一販賣行為侵害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 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 重之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論處( 又商標法雖於111年5月4日經總統華總一經字第11100037481 號令修正公布,其中修正部分包括商標法第97條,惟本次修 正公布全文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而行政院尚未發布其 施行日期,是以新修正公布之條文尚未生效,現行有效之商 標法猶係105年11月30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修正公布之商標法 ,併予指明)。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 為,非但使商標權人蒙受銷售損失,更讓民眾對商品價值判 斷形成混淆,進而侵害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破壞商品競 爭秩序,對於我國國際商譽亦有所損,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然尚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渠等 之損失之犯後態度,並考量其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長短 、獲利多寡、本案查獲之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兼衡被告自陳 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局詢問 筆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品,均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 標商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 定,予以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項之 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 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且 參酌該條立法理由,犯罪所得之沒收,基於澈底剝奪不法利 得之意旨,於沒收之計算應採取總額沒收原則,即不問犯罪 成本多寡、利潤若干,均應全部諭知沒收,以達嚇阻犯罪之 效。查被告於警詢時雖自承:口罩1件進價約新臺幣(以下 同)3元,1件售價約5元,賣了約100件,零錢包1件進價約5 5元,1件售價約95元,大概賣了約5件,筆袋1件進價約80元 ,1件售價約135元,大概2件,我算過不法所得大概是510元 等語(見偵卷第20頁),且已主動交予警方扣案510元,惟 依上述說明,被告明顯係將其犯罪成本扣除後,始交付其剩 餘所得510元,而依前述刑法修正之意旨,犯罪成本多寡均 不應扣除,故被告已交付之犯罪所得510元,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而被告未交付之犯罪所得735 元(即犯罪成本,計算式:3×100+55×5+80×2=735元),並 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 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2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 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4957號
  被   告 顏如意 女 2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如意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分別係法商路 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日商雙葉社股 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日商小學館集英社 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等向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鑰匙圈、筆盒、 零錢包等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限內,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使用相同 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同一或類似商品,竟基於透過網路方式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1、12月間某日起, 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住處,使用行動電話連結 網際網路,以其所申用之蝦皮購物帳號「tatayaya0918」, 在蝦皮購物網站,刊登其前向大陸地區「淘寶網」不詳姓名年 籍之成年人所購買仿冒上述商標之口罩、零錢包、筆袋、鑰 匙圈等商品之訊息及圖片,供不特定人瀏覽選購,並以每件 口罩新臺幣(下同)5元、每件零錢包95元、每件筆袋135元不 等之代價出售,迄為警於110年4月9日查獲時止,獲利計510 元。嗣經警於110年2月6日,向蝦皮購物帳號「tatayaya0918 」下單蒐證購得分別使用如附表一編號5及6所示商標之錀匙



圈各1件(計2件),並送請鑑定確認係仿冒品,復於同年4月9日 上午11時30分許,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 在顏如意之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查獲,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 商品計447件,並由顏如意自動交付販售上述仿冒商品所得5 10元,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委任戴廷哲律師訴由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如意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復 有如附表一所示各商標之商標單筆詳細報表(或商標檢索查 詢資料)各1份、徐宏昇律師所出具之鑑定意見書1份、國際 影視有限公司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各 2份、禤貫之所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萬國法律事務所所出具 之侵權仿冒品鑑價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蝦皮 購物拍賣商品網頁擷圖、蝦皮購物網頁訂單畫面擷圖、統一 超商交貨便包裹照片、交貨便服務代碼查詢資料及新加坡商 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0年1月14日蝦皮電商字 第0210114080S函檢附之蝦皮購物帳號「tatayaya0918」使 用者資料、交易紀錄各1份等附卷,暨上開仿冒商品扣案可 佐。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罪嫌。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陳列侵害他 人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 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 ,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 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 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 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 為概念者。被告自109年11、12月間某日起至110年4月9日為警 查獲時止,販賣仿冒他人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接之期間 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是被告上開販賣仿冒商品之行為 ,即具有反覆性及延續性,在行為概念上,請評價為包括一罪 之集合犯而論以一罪。再被告於同一期間、地點,侵害如附 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而同時觸犯數透過網路方式販 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 規定,從一重處斷。至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449件商品,均 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



沒收;被告之犯罪所得(已於偵查中自動繳回510元,此有扣 押物品清單、贓證物款收據等附卷可憑),則請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如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               檢 察 官 胡宗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蔡育銘
附表一
編號 商標權人 商標名稱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1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Monogram Canvas 00000000 111年11月30日 2 日商連股份有限公司 「熊大(BROWN)」圖樣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兔兔(CONY)」圖樣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莎莉(SALLY)」圖樣 00000000 114年2月15日 3 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 蠟筆小新CRAYON SHINCHAN 00000000 119年8月15日 4 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KITTY花圖 00000000 118年8月15日 POMPOMPURIN 00000000 119年6月15日 babycinnamon(Device) 00000000 112年8月31日 5 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DORAEMON小叮噹 00000000 121年2月15日 6 日商任天堂股份有限公司 POCKET MONSTERS 00000000 118年4月30日
附表二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LV口罩 260件 2 仿冒熊大零錢包 95件 3 仿冒熊大筆袋 15件 4 仿冒兔兔零錢包 5件 5 仿冒兔兔筆袋 5件 6 仿冒莎莉零錢包 11件 7 仿冒蠟筆小新鑰匙圈 30件 8 仿冒Hello Kitty錀匙圈 9件 9 仿冒哆啦A夢錀匙圈 3件 含警蒐證購得1件 10 仿冒熊大鑰匙圈 10件 11 仿冒兔兔錀匙圈 2件 12 仿冒布丁狗鑰匙圈 1件 13 仿冒大耳狗鑰匙圈 1件 14 仿冒Hello Kitty筆袋 1件 15 仿冒Pocket Monster錀匙圈 1件 由警蒐證購得 總計 449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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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