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323號
CDEV,111,橋補,323,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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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23號
原 告 陳永龍
訴訟代理人 張俊文律師
張哲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文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
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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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