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318號
CDEV,111,橋補,318,2022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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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18號
原 告 林帛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宛倩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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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