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1年度,317號
CDEV,111,橋補,317,2022052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317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君煬即李柏賢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7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