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簡字第455號
原 告 臺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蔡麗卿等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鍾振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陳明是否聲請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 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土地等事件,惟被告鍾振榮已 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月6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5日內查明補正被告鍾振榮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 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陳明是否聲 請以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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