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原 告 香港商萬事利機器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維順
訴訟代理人 陳正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雯純即永泰興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
萬1,8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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