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1年度,300號
TYEV,111,桃補,300,2022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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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00號
原 告 陳思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榮堅裕康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9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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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康國際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