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司簡聲字,111年度,33號
TYEV,111,桃司簡聲,33,2022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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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李金叡


相 對 人 古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5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理由欄三、第五行中關於「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11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0,800元」。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 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 條準用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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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