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司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葉麗美
葉劭鈦
葉劭戎
廖瑞瑜
林阿琳
廖義松
蘇勝利
劉亞杰
蘇文秀
蘇𪂕鷐
趙廖美杏
廖秀娥
廖秀美
廖美花
廖秀卿
李增財
廖文龍
廖淑玲
廖淑敏
廖淑琪
李孟芬
李孟芸
陳文華
陳文章
陳小萍
紀廖秀卿
廖寶鳳
康乃心
林長庚 住宜蘭縣○○鎮○○路○段000巷00弄 00號
張國寶
張國文
張惠章
林青承
林茂富
林芙蓉
林麗華
黃瑞豐
黃瑞文
相 對 人 白劭軍 籍設桃園○○○○○○○○○(現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桃園○○○○○○○○○,致如附 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 提出存證信函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 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中壢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