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601號
原 告 范緞
范行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憶鈴律師
被 告 徐長生
范淑貞
范揚林
楊山
楊田
范振玉
范振華
范曉青
范淑英
范少東
黃美雲(即被繼承人范振師之繼承人)
范佳佑(即被繼承人范振師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就被繼承人范光祥之遺產為分
割,故系爭分割共有物事件應為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3項第6款規
定之遺產分割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之規定,應專屬家事
法庭以家事訴訟事件程序審理,本院逕以民事訴訟事件程序審理
自有違誤,應認有再開程序之必要。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