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1897號
TYEV,110,桃簡,1897,2022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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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桃簡字第1897號
原 告 簡成翰


被 告 許志榮即永鼎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5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⒊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20 萬元,及自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票面金額自發票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 1 年3 月25日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270 萬元,及自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發票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22頁),核 原告所為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 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由被告所簽發、票面金額共計為新臺幣 270 萬元之支票3 紙(如附表所示,下稱系爭支票),嗣經 原告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為付款之提示,因帳戶存款不足遭 退票而未獲付款,被告依法應就票款之給付負清償責任。爰 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系爭支票確實係被告所簽發,是借予證人邱政雄使用等語。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 紙



為證(見支付命令卷第4至7 頁、本院卷第23至25頁),且 被告就系爭支票為其簽發之事實並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㈠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 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 。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 釐計算。」,票據法第126 條 及第133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經原告為付款之提示 未獲兌現,被告自應依支票所載文義負支付票款之責。又系 爭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如附表所示,是原告併請求被告給付如 附表所示之票面金額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至原告請求於提示日前之遲延利息 ,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 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 在此限。」,票據法第13條規定甚明。次按「票據行為為不 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 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 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 院49年台上第678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雖辯稱系爭支票 是邱政雄向被告借票云云,惟查,被告自承系爭支票為其交 付予邱政雄(見本院卷第34頁),並據證人邱政雄於本院審 理中證述明確(本院卷第33頁反面),足認原告與被告間並 非直接前後手之關係,而被告既未舉證證明原告取得系爭支 票係出於惡意,自不得以其與邱政雄間存有何抗辯事由據以 對抗原告,被告上開所辯無從作為其得拒絕給付票款之理由 。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國) 提示日即 利息起算日 一 AL000000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桃興分行 60萬元 110.1.7 110.8.11 二 AL0000000 同上 60萬元 110.7.16 110.8.16 三 AL0000000 同上 150萬元 110.1.1 1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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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