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116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哲明 桃園市○○區○○○路00號5樓之4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峻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