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小字,110年度,1700號
TYEV,110,桃小,1700,2022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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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1700號
被 告 周子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闞周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費,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耀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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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