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111年度,164號
SYEV,111,營簡,164,2022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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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11年度營簡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許駿文
相 對 人 蘇明道律師即黃冠瑋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4月2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債務人黃冠瑋於民國92年9月1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卡號00 00000000000000號),依約黃冠瑋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所生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黃冠瑋至110年11月3日止,消費 記帳尚餘本金新臺幣(下同)38,532元未清償。 ㈡黃冠瑋於93年8月18日向原告借貸0利代償金,核發額度為150 ,000元,被告並應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最低應繳金額。詎料 ,黃冠瑋未依約繳納帳款,至今共累計本金118,199元未清 償。
㈢嗣黃冠瑋死亡,經本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裁 定被告蘇明道律師為黃冠瑋之遺產管理人。
㈣並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38,53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回 算第5年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給付原告118,1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回 算第5年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99計算之利息 。
二、被告則以:本件被繼承人黃冠瑋於95年10月27日死亡,原告 於111年3月18日始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權罹於時效,被告得 拒絕給付。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本院103年 度司家催字第232號公示催告、台新銀行代償卡專用申請書 、帳戶資料、台新銀行0利代償金約定書為證,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惟黃冠瑋於95年10月27 日死亡,亦即黃冠瑋於95年10月27日後不可能再與原告產生



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原告所主張之前開債務亦於黃冠瑋死亡 無從給付最低應繳金額而視為全部到期,故原告上開消費借 貸請求權應自民國95年10月28日起計算15年之消滅時效期間 ,則原告最遲應於110年10月27日起訴請求被告清償,然原 告卻於111年3月22日始提出本件訴訟,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 而消滅,是原告既無請求權,其上開主張,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四、從而,原告對被告原得請求訴之聲明所記載之金額,然因其 消費借貸請求權已消滅,原告自不得對被告再請求,原告上 開主張,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 87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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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