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11年度,52號
PCEV,111,板簡調,52,2022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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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調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黃依柔

相 對 人 吳冠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調解程序準用前揭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戶籍地係在雲林縣麥寮鄉,有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聲請人陳報相對人居住地址為 桃園市○○區○○○路00號3樓之3,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規定,應由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或由居所 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居所地管轄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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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