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232號
PCEV,111,板簡,232,20220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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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232號
原 告 徐智勇
訴訟代理人 張木修
上原告與被告張嘉玲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
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板橋區民生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美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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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