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88號
PCEV,111,板簡,188,2022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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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薛衛民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其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5,55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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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