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1年度板簡字第1208號原 告 李雅莉 訴訟代理人 張靖珮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菁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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