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208號
PCEV,111,板簡,1208,2022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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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208號
原 告 李雅莉

訴訟代理人 張靖珮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雅菁間返還代墊款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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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