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121號
PCEV,111,板簡,1121,2022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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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121號
原 告 聞振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泓威等3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另應陳報被告黃泓威施東宏
傅瑞媛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3人間共同侵權行為之時間、
地點、行為態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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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