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11年度,1029號
PCEV,111,板簡,1029,2022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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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02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志宏蘇志宏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9
1,82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賜琪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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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