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周信吉
代 理 人 王馨儀律師
相 對 人 余美娥(即涂信誠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與余美娥(即涂信誠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新北分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 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