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9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瑛祺(兼送達代收人)
郭國強
被 告 廖睦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一0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0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