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874號
PCEV,111,板小,874,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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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87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兼送達代收人)

黃國興
蔡文桐
被 告 李謀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
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伍佰伍拾陸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請求之金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經查,系爭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新臺幣(下同)15,330元(工資4,300元、烤漆3,300元、零件7,730元),有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存卷可參,另系爭車輛係於105年10月出廠(推定為15日),此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汽車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千分之369,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而系爭車輛算至本件事故發生時之110年6月10日止,已使用4年8



月,修復費用其中零件7,730元部分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車輛耐用年數5年,每年折舊千分之369,是以上開零件費用經扣除折舊後,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924元為限(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加計毋庸折舊之工資4,300元及烤漆3,300元,共計為8,524元,即為原告所得代位請求之範圍。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5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7,730×0.369=2,852第1年折舊後價值 7,730-2,852=4,878第2年折舊值 4,878×0.369=1,800第2年折舊後價值 4,878-1,800=3,078第3年折舊值 3,078×0.369=1,136第3年折舊後價值 3,078-1,136=1,942第4年折舊值 1,942×0.369=717第4年折舊後價值 1,942-717=1,225第5年折舊值 1,225×0.369×(8/12)=301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25-3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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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