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232號
PCEV,111,板小,232,2022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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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23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曾郁軒(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王吉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七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三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七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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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