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1年度,1735號
PCEV,111,板小,1735,2022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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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735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邵明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3,7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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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