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小字第156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禎宗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呂亞馨